湖南星宇考勤管理规定和休假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3-03-19 09:37:00

考勤管理规定
 
一、考勤执行
1、考勤工作由行政部负责,实行指纹打卡签到制。
2、每月月底考勤员汇总当月考勤。
3、员工请假填写请假申请单。
二、考勤管理
1、员工迟到10分钟至30分钟内按迟到处理。超过30分钟后,按事假处理,所有事假均按小时累计, 特殊情况特殊处理。
2、员工漏打卡需填写《员工考勤申请说明》,部门主管确认签字后,由行政部作相应处理,每月不超过3次,超出部分按10元/次计算。
3、员工认真执行并监督公司规定的打卡制度,不允许代打卡,对代打卡的员工一经发现,给予50元/人次经济处罚(罚款对象:代打卡人、被打卡人)
4、有事需向部门主管请假,超过1天(含1天)必须到主管人事经理处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若无故旷工3日以上,则按公司办法处理。
5、病假超过2天必须有医院证明,并办理请假手续,病假时间从请假之日算起,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交假条者,需先电话请假或托人代请,上班后补交假条,否则按矿工处理。
6、凡符合休假条件者,休假需提前提出书面申请,由部门主管同意后签字,经行政副总经理批准后方可休假。该休假为带薪休假。
7、员工请事假,原则上不超过2天的,由部门主管批准。超过2天请假者,需向部门主管提出书面申请,报行政副总经理同意后批准。
三、因公外出
1、工作时间因公外出,员工应事先向部门主管汇报,然后到前台登记。
2、员工因公出差到外地,须经行政副总经理批准,到行政部核假。
四、考勤制度
     执行湖南星宇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员工考勤和休假管理规定,见附件。
 
 
 
 
 
 
 
 
 
 
 
 
附件:星宇装饰员工考勤和休假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保证良好的工作秩序,保证员工按时完成本职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同时使员工保持良好的身体素质和旺盛的精力,享有休息和与家人团聚的假期,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部门所有员工的考勤和休假管理。
3、管理组织
 本规定由行政部负责解释。
4、管理内容
4.1 考勤执行
4.1.1 员工请假应事先填写《请假申请单》。
4.1.2 员工因特殊原因不能于事先请假者应在工作时间一小时内及时与部门负责人请假,事后补《请假申请单》,否则按旷工处理。
4.2 工作时间规定
4.2.1 公司实行8小时标准工作日制度,实行每周5天标准工作周(周一至周五)制度,周六为轮流值班。
4.2.2 每天工作时间为9:00~17:00(冬季作息时间),其中午餐时间为12:00~13:00;9:00~18:00(夏季作息时间),其中午餐时间为12:00~14:00。特殊时期,作息时间的调整由行政部办公会核准。
4.3 迟到、早退规定
4.3.1  员工应按时上下班,工作时间开始5分钟后30分钟以内签到者为迟到,迟到者从当日工资中扣10元;无故超过30分钟,并在工作一小时内未向部门负责人报到或办理请假手续者,以旷工半日论。
4.3.2  工作终了前30分钟内下班者为早退,无故提前30分钟以上下班者以旷工半日论。
4.3.3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下班者,须经部门负责人书面批准,每月不得超过两次。
4.3.4  如员工拒不执行以上规定,人事部将按旷工处理。
5请假规定
5.1 病假
5.1.1 员工病假3个工作日以内,待病情好转后持区级以上卫生部门出具的病假证明,经所属部门负责人认可,由考勤员凭病假证明记录考勤,餐补按实际出勤日发放,其他照发。
5.1.2 员工因打架、斗殴等违纪原因而造成的伤病,不得按病假处理。
5.1.3  工伤(职工因公负伤休息),必须有医生休假证明,休假期间餐费按出勤天数发放,其他照发。
5.2 事假
5.2.1  如员工参加与本专业相关的考试或听课,经公司批准,事后持相关证明,当月可免除事假。
5.3 婚假
5.3.1  员工在公司任职期间领取《结婚证》享受国家规定婚假5个工作日。
5.3.2  休假期间,双休日、法定节假日不包括在内。
5.3.3  在休婚假期间,餐补按实际出勤日发放,其他照发;
5.4 丧假
5.4.1  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公婆、岳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给假10个工作日;祖父母死亡,可给假3个工作日。
5.4.2  在休丧假期间,餐补按实际出勤日发放,其他照发。
5.5 产假
5.5.1  女员工正常产假90天,期间半薪待遇,餐补按实际出勤日发放。
6、旷工规定
6.1 未经请假或假期已满未经允许续假而擅自不到岗者为旷工。
6.2  员工每旷工一个工作日,按日工资的200%于当月工资中扣除,不足1日者按1日计算。
6.3 根据《公司员工奖惩条例》,连续旷工3日或全月累计旷工5日或一年旷工达12日者,经教育和书面通知本人,无改过者予以解除合同;连续旷工15个工作日或全年累计30个工作日,经教育和书面通知本人,无改过者予以除名。